包頭市某農資門市經營劣種子等違法行為案
案情摘要:
2024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農牧局收到市農牧科學研究所上報的《包頭市2024年春季農作物種子市場檢查和質量抽檢結果》的報告及佐證材料。在包頭市農作物種子市場春季抽檢中發(fā)現(xiàn),某農資門市經營的玉米種子“xx62”,經包頭市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檢測純度為93.6%,該種子純度標簽標注值為97.0%,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判定為純度不合格,當事人涉嫌經營劣種子。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市農牧局將證據(jù)材料轉至該農資門店所在旗縣區(qū)農牧局執(zhí)法大隊,并督促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辦。
處理結果: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2024年4月2日從山西省某種業(yè)有限公司購進玉米種子“xx62”共100袋,規(guī)格為6000粒/袋,截止2024年5月13日共銷售10袋,銷售價每袋80元,剩余未銷售90袋由于已過玉米播種期于2024年6月5日退回廠家,未對農業(yè)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本次涉案種子違法所得共計800元,貨值金額總計8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參照《內蒙古自治區(qū)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內蒙古自治區(qū)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46000元。共計處罰46800元。
種子純度是品種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反映了種子中所含異種種子、雜草種子、病害和機械雜質等雜質物的百分比,品種純度是種子的主要質量指標,影響作物的產量和產品品質。種子純度不合格一般判定為劣種子,銷售劣種子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還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