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銷售偽劣種子一案公開宣判,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各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兩名被告人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由兩名被告人共同賠償7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生產損失587049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按澄江市李某某等7戶農戶要購買“凌西一寸”蠶豆種子的需求,楊某某到四川省簡陽市向鐘某某、張某某訂購蠶豆3.5噸,楊某某、姜某某將其中1950公斤無標識散裝蠶豆按“凌西一寸”種子銷售,以45元一公斤的價格銷售給李某某等7戶農戶。姜某某收取農戶預付款48750元并與農戶簽訂農作物種子購銷合同。李某某等7戶農戶共種植“凌西一寸”種子443.55畝,在播種后發(fā)現(xiàn)部分植株開花及果實異常、產量減少,給種植農戶造成生產損失733813元(含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購種價款,并扣減已取得收益部分)。經玉溪市農業(yè)農村局認定,該1950公斤蠶豆種子為假種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銷售明知是假的種子,造成他人生產損失733813元,應以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名被告人的行為致使他人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律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兩名被告人作用相當。兩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明知是無標簽散裝種子仍大量購買,且未合理鑒別,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可酌情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對于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兩名被告人銷售偽劣種子,造成他人生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被害人過錯程度,法院認定7名被害人自行承擔20%的責任,其余80%由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承擔。針對澄江市農業(yè)農村局出具的《經濟損失測算報告》、玉溪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7戶種植戶自行主張的3種損失主張,結合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遂作出上述判決。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規(guī)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yè)農村、林業(yè)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guī)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承辦該案法官團隊中的法官助理張永兵提醒,種子生產經營者一定要合法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假、劣種子,否則將受到法律懲處。購買者也要提高警惕,購買正規(guī)渠道銷售的種子,仔細鑒別真?zhèn)?,以免受騙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