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6項山東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具體案例如下:
01
“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原告:河南金苑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苑公司)
被告:青島鑫豐種業(yè)有限公司(簡稱鑫豐公司)
被告:山東省德發(fā)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發(fā)公司)
【案情摘要】金苑公司系“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山東省平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簡稱平度執(zhí)法局)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xiàn)鑫豐公司銷售的玉米種子并非標注的“豫禾868”,屬于假種子,對鑫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金苑公司認為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實際是“偉科609”,德發(fā)公司生產銷售了“豫禾868”,兩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鑫豐公司、德發(fā)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平度執(zhí)法局依法查扣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經鑒定與“偉科609”構成近似品種,德發(fā)公司和鑫豐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品種權。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有合法來源,德發(fā)公司拒絕提供其生產銷售侵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數(shù)量,綜合考慮侵權性質、期間、銷售范圍等因素,法院判決德發(fā)公司、鑫豐公司停止侵權,德發(f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有效銜接、優(yōu)勢互補的典型案件。本案通過行政機關的先行查處,既有效制止侵權行為并防止權利人損失擴大,又能及時固定侵權證據(jù),便于后期訴訟中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同一性,準確認定侵權行為。本案的裁判,充分體現(xiàn)出行政查處的及時高效與司法裁判的定分止爭相輔相成,有效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利于形成行政和司法保護合力。本案入選“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02
“魯葫1號”西葫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原告:山東省種子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種子公司)
被告:山東壽光蔬菜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壽光蔬菜公司)等
【案情摘要】山東種子公司系“魯葫1號”西葫蘆植物新品種權人。壽光蔬菜公司系“魯葫”商標授權許可使用人,壽光蔬菜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西葫蘆種子包裝上標注有“魯葫1號”字樣。山東種子公司認為壽光蔬菜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魯葫1號”西葫蘆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壽光蔬菜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授權品種名稱是區(qū)別于其他植物品種的法定標志,在商業(yè)用途上具有標識品種特質的功能。壽光蔬菜公司在品種名稱的標注中使用“魯葫1號”,以及將注冊商標“魯葫”不規(guī)范使用為“魯葫1號”的行為,實為指示商品品種而非指向商品來源,壽光蔬菜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品種權。法院判決壽光蔬菜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以使用注冊商標為名實施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典型案件。法院準確適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司法解釋關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時推定兩者為同一品種的規(guī)定,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即為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同時,對于不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以使用商標之名行侵權之實的行為依法予以嚴懲。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品種名稱使用與商標使用的區(qū)別,有效警示了意圖利用注冊商標逃避侵權責任的不法行為。本案入選“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03
“德瑞特79”黃瓜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原告:壽光德瑞特種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德瑞特公司)
被告:山東博盛種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博盛公司)、湯某
【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系“德瑞特79”黃瓜植物新品種權人。德瑞特公司從湯某處購買了由博盛公司生產的“博盛99”黃瓜種子,并委托檢測公司進行了DNA譜帶數(shù)據(jù)對比鑒定,結論為“博盛99”與“德瑞特79”黃瓜種子差異位點數(shù)為0,判定為疑同品種。德瑞特公司認為博盛公司、湯某生產銷售“博盛99”黃瓜種子的行為侵害了“德瑞特79”黃瓜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博盛公司、湯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德瑞特公司的檢測鑒定系單方委托,其檢測過程和檢驗方法缺乏公正性和權威性。法院依法委托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進行了植物品種田間對比鑒定,對比結果為經1個生長周期2點測試,測試樣品和對比樣品在49個測試性狀(《黃瓜測試指南》中共有50個基本性狀)中有0個性狀有明顯差異;測試樣品與對比樣品無明顯差異。因博盛公司不能證明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故應認定兩者為同一品種。法院判決博盛公司、湯某停止侵權,博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9.2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根據(jù)檢測鑒定意見轉移舉證責任,降低品種權人證明難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雖然對50個基本性狀中的性狀35“果實:表面斑塊分布”未予測試,但其余49個性狀經測試未發(fā)現(xiàn)有明顯差異。在此情形下,法院認定權利人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適時轉移舉證責任,由被告對測試樣品和對比樣品在性狀35存在差異點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在被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判令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的裁判,準確把握接近閾值的侵權認定標準,加大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力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破解“舉證難”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入選“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04
“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案
原告:許某鳳
被告:濟南永豐種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永豐公司)
【案情摘要】許某鳳系“YF3240”及其親本(即母本“XA1237”、父本“X15673”)三個玉米品種的育種人。2012年,許某鳳與永豐公司簽署《玉米新品種參試協(xié)議》,約定永豐公司負責“YF3240”的山東省區(qū)域試驗。2016年,永豐公司申請“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種權。2019年4月,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因許某鳳異議,中止對涉案玉米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程序。許某鳳請求法院判令“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屬于許某鳳。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涉案品種系“YF3240”雜交種的親本,生產“YF3240”雜交種繁殖材料時確需用到兩涉案品種,但許某鳳作為育種人向永豐公司提供兩涉案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僅表明其允許永豐公司在雜交種“YF3240”的品種審定、品種權申請等行政程序中將兩涉案品種作為該雜交種的親本予以使用,許某鳳的上述許可使用行為限定了使用場景和使用目的,并不能推定許某鳳同意將兩涉案品種的品種權或申請權轉讓給永豐公司。法院判決“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于許某鳳。
【典型意義】本案系保護育種者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的典型案件。法院明確了育種人為雜交種品種審定等目的交付親本的行為并不能推定其同意轉讓該親本的品種權或申請權。本案的裁判,準確界定了雜交種及其親本品種權的關系,為育種者申請品種權構筑起法律保護屏障,有效激勵育種創(chuàng)新。
05
“煙富111”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煙臺市松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松立公司)
被告:山東萬林新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萬林公司)
【案情摘要】松立公司培育的“煙富111”蘋果苗木取得農業(yè)農村部頒發(fā)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證書》。松立公司發(fā)現(xiàn)萬林公司在網(wǎng)上發(fā)布廣告,推廣、銷售“煙富111”蘋果苗木。松立公司認為萬林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松立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萬林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規(guī)定登記證書載明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但該通用名稱與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含義不同。松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煙富111”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萬林公司使用“煙富111”作為商品名稱推廣、銷售蘋果苗木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駁回松立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名稱保護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案件。本案對獲得品種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名稱與商業(yè)標識意義上的通用名稱進行了準確區(qū)分,明確了取得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并非取得植物新品種權。本案的裁判,厘清了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人的權利范圍,有效制止了品種登記人的權利濫用,維護了種業(yè)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06
代某山、劉某、劉某海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代某山、劉某、劉某海
【案情摘要】湖南都樂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都樂公司)系“TOLOO 都樂”圖文商標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植物種籽等。2019年3月至5月,代某山、劉某分別讓他人印制假冒都樂公司“TOLOO 都樂”圖文商標包裝袋,將自行購進的高粱種子裝入該包裝袋,假冒都樂公司“興湘梁2號”高粱種子對外銷售。劉某海從代某山、劉某處購進假冒都樂公司注冊商標的“興湘梁2號”高粱種子對外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代某山、劉某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劉某海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代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劉某海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及糧食種子的刑事案件。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實現(xiàn)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本案的裁判,有效維護了種子生產經營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了法院堅決遏制危害種業(yè)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鮮明態(tài)度。
來源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丨農財君
聯(lián)系農財君丨18565265490
新時代 新種業(yè)
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