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非法占用農地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犯罪案件共計308件,審結300件。2015年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受理上述案件99件,審結59件。昨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以“打擊涉農犯罪、保春耕促生產(chǎn)”為主題的新聞發(fā)布會,省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張?zhí)督榻B了專項活動部署情況,并通報了兩起涉農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1:村主任唆使村民 暴力干擾生產(chǎn)
2002年,李某與某縣某鎮(zhèn)某村簽訂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455.1公頃,承包年限20年。2005年,鄒某杰與該村簽訂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121公頃,承包年限45年。2013年李某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承包合同效力,經(jīng)一審法院判決李某與村委會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書有效,村委會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2014年經(jīng)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村委會上訴,維持原判。村委會主任盛某平對兩級法院裁判結果不服,遂對承包人李某、鄒某杰產(chǎn)生不滿。于2014年4月期間,向村民宣稱,要將承包給李某、鄒某杰的草原要回,另承包給其他村民。同年5月,村委會主任盛某平、該村二社主任李某國以不讓在承包的草原上建馬圍欄為由,先后兩次指使他人將村民劉某國建在鄒某杰承包的草原上的養(yǎng)馬圍欄強行拆除,致使劉某國飼養(yǎng)的一匹母馬走失,經(jīng)當?shù)貎r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母馬估價為8000元,鐵絲估價為36元,共計8036元。同年8月,村委會主任盛某平又指使丁某剛、丁某峰、從某鋒、信某華,用斧頭、錘子將李某正在采草的兩臺采草機、四輪車等機器設備砸壞,經(jīng)當?shù)貎r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被砸機器設備損失價值1601元。
法院認為盛某平、李某國、丁某剛、丁某峰、從某鋒、信某華破壞養(yǎng)馬圍欄,毀壞機器設備,其行為侵犯了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已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綜合全案情況判處盛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判處李某國有期徒刑一年。判處丁某剛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丁某峰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一年。判處從某鋒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信某華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件2:印制包裝袋 灌裝假種子銷售
2013年,鄒某分別與孫某玲、趙某(另案處理)在某市合開種子商店和化肥種子銷售大廳。同年11月,該種子商店和化肥種子銷售大廳分別與某市某公司簽訂購銷協(xié)議,以便購買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因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價格偏高,為獲得更大利益,鄒某與孫某玲、趙某協(xié)商后,決定以價格低的先玉335玉米種子灌裝在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包裝的方法獲取高額利潤。2014年正月期間,鄒某印制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包裝袋各1.5萬個以及假標簽1萬個。同年3月,鄒某租車到吉林省四平市某區(qū)某玉米種子基地,以每斤2元錢的價格購買先玉335玉米種子1.7萬斤,并進行灌裝。隨后,鄒某將用先玉335玉米種子灌裝好的假冒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2200袋運回所在城市交給孫某玲和趙某進行銷售,獲利160874元。
鄒某、孫某玲的銷售行為違反國家產(chǎn)品質量法規(guī),已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鄒某起主要作用,系該案主犯。孫某起次要作用,系該案從犯。最終,鄒某因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孫某玲因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我省嚴打涉農犯罪
昨日,記者獲悉,我省自4月1日至5月30日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打擊涉農犯罪、保春耕促生產(chǎn)”專項活動。在此次專項活動中,全省各級法院重點針對審理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犯罪以及涉春耕生產(chǎn)的非法經(jīng)營犯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和盜竊、破壞農電設施犯罪、盜竊農民春耕生產(chǎn)物資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等侵害廣大農民利益的犯罪案件,進行重點打擊。
城市晚報 記者 王海濤 通訊員 劉洪宇 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