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販制偽劣農藥致1500畝地遭殃 農戶損失近10萬
本報新鄉(xiāng)訊(記者趙國宇通訊員郭文濤)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給農戶造成近1500畝地的損失,近日,封丘縣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分別判處張雨、李文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并均處罰金5000元。
2011年6月份,張雨讓鄭州某農用物資有限公司生產加工一批40%乙酰甲胺磷農藥和2.5%高效氯氟氰菊酯農藥,后將該批農藥中的99件40%乙酰甲胺磷和13件2.5%高效氯氟氰菊酯分別銷往李文的封丘縣某農資商社和滎陽市劉某的種子經營部。李文和劉某在張雨未提供任何有效證件的情況下,對該批農藥予以購進并進行銷售,致使農戶使用該批農藥后造成了藥害,其中李文銷售的40%乙酰甲胺磷導致1430.5畝玉米田遭受藥害,劉某銷售的2.5%高效氯氟氰菊酯導致60余畝玉米田遭受藥害。后經山東省菏澤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對送檢的40%乙酰甲胺磷進行檢驗,該送檢農藥不合格。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院對該40%乙酰甲胺磷農藥抽樣檢驗,該農藥中精喹禾靈含量為0.4%。經封丘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遭受藥害的1430.5畝玉米田直接經濟損失為98470元。事后,張雨、李文與受害農戶自行達成調解協(xié)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雨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李文明知是偽劣農藥而予以銷售,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二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二人犯罪后能夠主動與受害農戶自行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以依法酌定從輕處理。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