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科學、公正、及時開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根據《上海市種子條例》,市農業(yè)農村委起草了《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
意見反饋方式:電子郵箱shzyglc@163.com
聯系人:杜興彬 23117592
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
2024年4月11日
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開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根據《上海市種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上海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主要農作物是指未列入國家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
第四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采取自愿原則。
第五條 上海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稱“市品審委”)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上海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市品審辦”)負責日常工作。
設立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專家?guī)?,專家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組成,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
第六條 申請品種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者”)向市品審辦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人工選育或發(fā)現并經過改良;
(二) 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
(三) 具有符合《農業(yè)植物品種命名規(guī)定》的品種名稱;
(四) 已完成品種試驗。
品種試驗由申請者自行組織,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wěn)產性、適應性、抗性等進行鑒定。試驗時間不少于2個生產周期,有效試驗點不少于3個,試驗按試驗規(guī)范執(zhí)行(試驗規(guī)范另行制定)。在生長的關鍵時期,申請者委托市品審辦或自行組織3-5名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考察專家須從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專家?guī)熘谐檫x。對試驗質量和品種表現進行評價,形成現場考察鑒定報告。
第八條 申請品種認定的,應當向市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 品種認定申請書;
(二) 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系譜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標準圖片;
(三) 品種試驗報告,包括各周期、各試驗點試驗報告和匯總結果;
(四)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內的作物需提交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測試(以下稱DUS 測試)報告或品種權證書;
(五)反映品種及親本特征特性的標準圖片;
(六)非轉基因檢測報告或承諾書;
(七)品種現場考察鑒定報告;
(八)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及無品種權爭議承諾書。
在品種描述涉及抗性、品質時須提供抗性鑒定報告和品質檢測報告??剐澡b定、品質檢測、DUS 測試,申請者可以自行開展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
第九條 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因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市品審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者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者可以在接到告知后20個工作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條 市品審委一般在每年5月、11月召開2次認定會議,從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專家?guī)熘谐檫x7-11名相關專業(yè)專家,對申請認定的品種進行審議。
審議實行回避制度,采取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與會專家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通過認定。
認定通過的品種,在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公告,并頒發(fā)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 未通過認定的品種,市品審辦在10個工作日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申請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品審辦申請復審。
第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品種應在認定公告發(fā)布之后30日內向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指定機構提交標準樣品。
第十三條 對已認定品種,存在申請文件造假、標準樣品不實、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等情形時,由市品審委撤銷認定,由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公告。
第十四條 品種申請、試驗、測試、鑒定承擔單位與個人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數據可追溯。
第十五條 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推動建立長江三角洲區(qū)域省際間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數據共享互認機制,通過江蘇、浙江、安徽省級認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經市品審委審核通過后,視同本市認定。
第十六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市農業(yè)農村委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