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有關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在中國法院網上同時公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開展2009年“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期間的內容安排之一。合肥新強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安徽省創(chuàng)富種業(yè)有限公司侵犯職務新品種權糾紛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號民事判決),被列為“十大案件”之一。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新強種業(yè)公司起訴指控被告創(chuàng)富種業(yè)公司生產、銷售原告“兩優(yōu)6326” 水稻種子的行為構成侵權。法院經原告申請,在被告的各育種基地抽樣保全了被控侵權種子樣本。經原、被告一致認可,將原告公證保全的樣本種子以代號K1表示,將法院在各育種基地保全的樣本種子以代號K2-K6表示,將從農業(yè)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調取的“兩優(yōu)6326”備案F1代標準種子以代號B表示。為確認K1、K2、K3、K4、K5、K6與B是否存在一致性,經原告申請,委托了中國水稻研究所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經雙方質證后,法院結合農業(yè)部行業(yè)標準《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對送檢樣本的一致性進行了判斷,認定被控侵權樣本種子K2、K4、K6與“兩優(yōu)6326”備案標準種子B為相同或極近似品種,被告辯稱其實際生產、銷售的種子均為華安501與事實不符。法院判定被告構成侵權,據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將侵權獲利2275200元賠償給原告,并在《中國農業(yè)報》上刊登聲明,消除給原告經營造成的不良影響。本案一審判決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的侵權認定和賠償計算問題,本案裁判充分體現了在涉及復雜技術問題的案件中通過庭審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和審查,真正發(fā)揮了法官獨立審查判斷證據并確認事實的程序功能。本案法院移交鑒定之前組織當事人對提交鑒定的材料進行了質證,確定的鑒定對象為爭議的具體技術問題,而不是將是否構成侵權的法律問題交由鑒定機關去判斷。對出具的鑒定結論進行了庭審質證,根據鑒定結論,結合農業(yè)部行業(yè)標準《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由法官結合涉案證據綜合審查后獨立作出了事實認定。同時,法院基于當年種子大面積減產的客觀事實,在被告雖有抗辯但不舉證的情況下,依據原告所提供的能夠證明被告制種的面積、估計產量、合理成本等證據以及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合理地確定了侵權賠償數額,而沒有簡單地適用50萬元的定額賠償,符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客觀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