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10月19日消息(記者金建軍 通訊員辛春暉 張婧)2011年春播之際,內蒙古達拉特旗很多農民早早購買了產量大但生長期較長的金豫六號玉米籽種進行播種,該品種對氣溫條件要求高,恰逢春播時期氣溫下降,導致玉米出苗率低,經農業(yè)部門鑒定:該品種發(fā)芽率合格,導致出苗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氣溫過低。為了不誤農時,減少損失,垂頭喪氣的郝某等7戶農民立即向當地玉米籽種經銷商項某購買了生長期較短的傳統(tǒng)玉米籽種哲單20進行耕種。一段時間后,哲單20玉米苗全苗壯,幾家農民暗自慶幸自己行動早,見效快,憧憬著秋天能有個好收成。
但進入秋收季節(jié)后,命運又跟幾位農民開了一個玩笑,郝某等7戶農民眼瞅著別人家的玉米長勢喜人,豐收在望,可自己家110畝玉米田卻高低不齊,七零八落。面臨著減產的巨大壓力,他們希望經銷商能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可經銷商卻以氣候不適應、土壤條件不均等理由多次推諉,最后把矛盾推給了外旗縣的培種商劉某。無奈的農民去了當地政府,當地政府及時聯系達旗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10月12日,達旗消費者協會在接到郝某等7戶農民的投訴后,及時聯系到經銷商項某,項某辯稱:所經銷玉米籽種都是劉某提供,讓工作人員直接找劉某解決。根據這種情況,工作人員向項某詳細講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款,根據《消法》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的規(guī)定,經銷商項某有義務先行賠償。項某了解完相關法律后,表示協商解決,但自己確實沒有這個經濟賠償能力。根據這種情況,消協工作人員根據項某提供的聯系方式找到了種子生產商劉某。
10月13日,消協工作人員與生產商、經銷商、農戶一起到田間確認該玉米籽種是否存在不純問題。經消協工作人員與經銷商、生產商實地調查了解后,確認種子應該有問題,農民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純種的哲單20玉米桿較粗,桿的中心呈白色,玉米棒較大、顆粒排列整齊,且呈金黃色。不純的籽種玉米桿較細,桿的中心呈紅色,玉米棒小,顆粒排列零散,且呈淺黃色。但玉米已經割倒,葉片也已泛黃,很難通過農業(yè)部門確認減產數量,只能通過直觀概算,協商解決。
最后,在消協工作人員主持下,經銷商、生產商和農民達成一致:按每畝300元人民幣補償農戶損失,共計賠償7戶農民33000元。拿到賠償款的農民當即憂愁散盡,笑逐顏開,對消協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