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創(chuàng)新我省品種審定機制,加快品種審定速度,滿足企業(yè)科研和生產實際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yè)體制改革提高創(chuàng)新能力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fā)〔2015〕58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品種審定綠色通道系指實行農業(yè)部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或省級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yè),可以自行開展自有品種區(qū)域試驗、生產試驗。
第三條 我省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yè)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企業(yè)資質。注冊地在遼寧省內,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凈資產2億元以上,取得省級以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連續(xù)從事玉米品種選育與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期限3年以上;(二)研發(fā)基礎。設有專門的科研育種機構或部門。自有科研實驗室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有穩(wěn)定的科研育種用地100畝以上,有必要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年科研經費投入不得低于年凈利潤的7%。有固定的專職科研育種人員5人以上,其中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或相應資質人員3名以上??蒲杏N人員與企業(yè)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三)育種成果。近5年內,以企業(yè)名義申請,有1個以上通過國家級審定或3個以上通過遼寧省審定的普通玉米品種或1個品種審定后3年全省累計推廣面積300萬畝以上并在適宜生態(tài)區(qū)域成為主栽品種;(四)生產基地。有長期穩(wěn)定的種子生產基地,近3年玉米種子制種基地面積年平均5000畝以上;(五)銷售規(guī)模。近3年玉米種子經營銷售收入年平均3000萬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銷售量占總量30%以上;(六)推廣服務。在省內建立較為完善的銷售網絡,有較為健全的推廣和服務體系。(七)質量案件。近三年未發(fā)生重大種子案件和省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抽查不合格。
第四條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3年以上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并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第五條 申請者參照現(xiàn)行遼寧省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編制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實施方案,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含對照品種)及育種者、試驗設計、試驗組別與試驗點生態(tài)布局、承擔單位與試驗具體負責人、栽培管理、觀察記載、抗性鑒定、品質分析、轉基因檢測、DNA指紋檢測、DUS測試、試驗總結等內容。申請者可根據農業(yè)生產需要調整試驗方案,并向省種子局品種管理二處說明調整理由。遼寧省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和調查記載表,可從遼寧省種業(yè)信息網站下載。
第六條 申請者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實施方案(含電子版)報省種子局品種管理二處,省種子局品種管理二處在第二年1月15日前作出確認通過或不通過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對于確認通過的,申請者按照試驗實施方案開展品種試驗工作。對于確認不通過的,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試驗實施方案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自行放棄。
第七條 自行開展品種區(qū)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區(qū)域試驗應當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每組區(qū)域試驗品種數(shù)量不少于5個(含對照品種,下同)、不多于15個;區(qū)域試驗完成后,再安排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每組生產試驗品種數(shù)量不多于3個;自行開展普通玉米品種試驗,試驗組別、試驗點生態(tài)布局與數(shù)量要求參照遼寧省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需要調整的由省種子局品種管理二處決定。以上試驗抗病性鑒定由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承擔,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由有資質的相應檢測機構出具報告。
第八條 DUS測試按相應玉米測試指南要求,與品種試驗同步進行。DUS測試應當委托相關有資質單位進行。品種標準樣品按照《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樣品工作的通知》(農辦種〔2014〕30號)要求,區(qū)試第一年即交納3.0公斤的標準樣品,同時給省品審辦再提交1.0公斤的省級備存標準樣品。
第九條 綠色通道開展品種試驗的,應當接受《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guī)定的品種試驗考察。
第十條 申請者對于完成區(qū)域試驗、生產試驗和DUS測試程序的自有品種,應當在60日內將各試驗點數(shù)據、匯總結果和試驗總結報省種子局品種管理二處審閱后,提交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提交審定的同時,申請者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一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按《審定辦法》規(guī)定,開展品種審定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者對其提供的品種試驗結果、相關材料真實性負責,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自行開展品種試驗資格,已審定品種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申請者及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者應當對品種的適應性、抗逆性負責。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生產損失;(二)因超出種子標簽或說明提示的風險范圍和適宜種植區(qū)域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因品種重大缺陷給生產造成損失的,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的,種性嚴重退化的予以退出。
第十五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及工作人員,對在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條 品種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自主知識產權品種是指種子企業(yè)獨立選育、合作選育并具有知識產權的品種。
第十八條 進入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自行試驗的品種,不再受理參加我省統(tǒng)一組織開展的品種試驗申請。
第十九條 本指南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