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湖北嘉魚8月25日電 因為少說了一句話,未及時提示“最佳播種期”,使得農民利益受損。8月25日,嘉魚縣工商局茶庵工商所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達成協(xié)議:由“新玉9號”嘉魚代銷商和咸寧地區(qū)代理商,共同賠償投訴方損失13000元。
8月12日,茶庵工商所接到新街鎮(zhèn)沙湖嶺村1組賀姓、劉姓等16位村民投訴。反映于2011年2月24日,購買了該縣魚岳鎮(zhèn)農技服務中心的“新玉9號”玉米種子共622斤,按往年清明節(jié)前種植玉米的習慣時間播了種,收割時,每塊田四周邊際結果正常,而中間田塊結果少產量低。村民們要求該農技服務中心賠償損失。
該所請咸寧市農技專家進行了鑒定,“新玉9號”玉米種子品種真實,種子純度達到國家標準,種子質量沒有問題。該所又找到了“新玉9號”玉米種子咸寧地區(qū)代理商王老板作了詳細咨詢,據(jù)他介紹,“新玉9號”玉米種子的最佳播種期比其它玉米要晚10-15天。而“新玉9號”玉米種子嘉魚地區(qū)代理銷售工作人員未向前來購買的農民提示“新玉9號”玉米種子的最佳播種時間,對玉米減產負有一定的責任。(郭濤、胡立全、周艷)